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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保、房管)局职能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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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开发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2、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街道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对各种污染源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受理关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举报和申诉;负责调查处理本区域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仲裁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处理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5、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开发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和环境统计公报;审核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管理;负责老污染源的治理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7、组织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组织区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开发区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推广。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 9、负责开展国内外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与外资引进工作。 10、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环境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功能区建设;负责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及生态城市工作中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11、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夜间施工许可证,依法征收排污费,拟定环保补助资金和污染防治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管理。 12、为开发区的投资者或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咨询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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