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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a051-2009-1-0003 文  号: 杭经开管发〔2009〕18号
发布机构: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确认中

名  称: 关于鼓励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2009年度)

主 题 词: 科技 政策 通知 附件下载: 点击下载

 

关于鼓励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9年度)
 
    为深入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教强区”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高端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大力培育自主创新
    1、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100万、60万的资助,并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并获利的企业,申报区级研发中心认定并通过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资金资助。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租赁区内用房的,经开发区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
    3、对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每个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要奖励企业研发人员。
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可按当年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给予企业专项审计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通过后给予每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荣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二)促进产学研合作交流
    6、企业新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区配套资金的30%给予企业额外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7、开发区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的科研项目,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产值达到1000万的,经认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凡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不高于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9、产学研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提供共享的仪器设备,按提供服务累计金额的20%给予资助。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成员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
    10、鼓励区内高校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对创新特色鲜明的园区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资助50-200万元,用于发展园区建设。
    11、鼓励引进大院名校科研院所。非杭州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到开发区开办科技转移中心和科技研发机构的,开发区三年内无偿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并根据其运营实绩,经开发区科技、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补助。
对入区的科技转移中心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
(三)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
    12、设立开发区种子资金,对注册期在2年之内,注册资本在1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的科研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的,通过专家评审后,按每个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对开发区注册期在2年之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后,当年对其1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利息全额补贴,特别优质的企业给予政府创业引导基金的支持。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4、凡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15、企业当年新申请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给予申请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五)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
    16、凡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含)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 “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凡新被列为市级“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年度国家软件百强企业、国家独立开发软件30强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给予企业30、40、50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科技宣传与服务
    18、在开发区新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区科技部门认定,按该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19、开发区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统一组织的各类科技型展会,给予摊位费50%的资助。
    20、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进步奖”10家,对获奖企业授牌鼓励;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奖”10名,给予获奖个人每人3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1、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8年同期水平,其中2009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2、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3、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4、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5、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予以追回资金。
    6、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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