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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奖励项目: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是指外地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的科研、开发和生产实体及外地企业总部迁杭项目,税务关系在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其中需用地工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不需用地工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总部项目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三产服务业项目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外地投资者是指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大杭州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奖励对象: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引荐者应向合作的杭州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地来杭投资者的投资信息,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公司设立、资金到位、开工建设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二、奖励标准
奖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出资额的3‰,具体根据项目对开发区经济效益的贡献、开发区对项目给予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及引荐者在项目推进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奖励兑现
(一)、项目奖金根据实际资金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二)、工业项目第一次兑现奖金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按实际到位资金(大杭州外部分的资金)兑现50%招商引资奖。
1、引进企业在我区完成工商执照、代码证、税务证等相关手续;
2、用地建设项目已开工,租赁厂房项目完成首期投资的50%。
引荐者第二、第三次向奖金审核机构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在外地来杭企业注册资金已按期到位,在第一、第二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并有税收贡献。
(三)三产项目需全部建成开业并产生税收后兑奖。
四、办理程序
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
(一)、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到开发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二)自行申报。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引荐者在向开发区招商局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引荐者申请报告;
5、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6、项目中的杭州合作方推荐报告;
7、《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8、引荐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引荐者第二、第三次向奖金审核机构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分别在外地来杭企业第一、第二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向奖金审核机构提供上述材料及该企业第一、第二个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三)审核确认。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奖励由招商局和财政局初审,报开发区重点项目招商奖励审核小组审核,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奖金每月审核一次,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四)引荐者持《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引荐者在领取奖金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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