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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政策(2008年度)

主 题 词:

 

    为全面实施“工业兴区”战略,深入推进“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培育“三高二低”(高科技、高效益、高产出、低污染、低消耗)产业,优化升级产业结构,集约利用要素资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壮大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开发区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内容
    (一)年度双“十佳”、优秀企业家称号
    1、对当年工业销售产值、纳税总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授予企业双“十佳”称号并颁发奖牌。
    2、对双“十佳”企业及当年利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要求2007年同期数为正数),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给予当年一次出国培训机会。
    (二)企业规模贡献奖
    3、对当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列入“73818”工程培育计划。其中,对于综合指标排名前30位的企业(综合指标的评估参考杭州市2008年度重点工业企业评选暂行标准),授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业企业称号,并给予“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三)企业纳税贡献奖
    4、2007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未出现负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增长幅度在25%以上(含),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长幅度在20%以上(含),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含),且增长幅度在15%以上(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工业投入奖
    5、对注册资本投资强度达35万美元/亩以上、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800万元以上,且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已投产企业(不含当年新投产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5‰;
    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含)-8000万元,按6‰;
    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含),按7‰。
    6、凡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达35万美元/亩以上、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800万元以上条件的,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的6‰给予企业奖励。
    (五)企业节能减排奖
    7、对当年认定的绿色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3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8、对2007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含)的企业、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9、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实现污染物减排,按照该环保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10-3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企业上市奖      
    10、对当年实现上市并把总部设在开发区,或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所募集的资金当年在开发区投资且投资总额占总募集资金50%以上的,除享受工业投入奖以外,再给予企业 100万元奖励。
    (七)安全生产奖
    11、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以上(含)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照不重复原则奖励)。
    (八)企业品牌与标准建设奖
    1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杭州市名牌产品或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产品或商标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3、对企业当年被新认定的国家免检产品,每项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奖励。
    14、对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并成为标准起草单位之一的企业,标准当年发布的,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附则
    15、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7年同期水平,其中2008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16、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17、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18、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19、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追回奖金。
    20、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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