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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教强区”战略,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进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成员单位,其中企业必须在开发区注册、纳税、投资经营,项目实施地在开发区。
二、资金来源
区财政设立“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 1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合作中心运行情况逐年追加。资金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三、政策内容
(一)产学研项目合作
1、凡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产学研合作的科技项目,按其区配套资金的30%给予企业额外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凡产学研合作项目,一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凡新列入杭州市与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的战略合作科技项目,在开发区实施并产业化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产学研共建合作
4、对企业与合作中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分支机构、中央研究院、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该研发机构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凡被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资助,用于平台建设。
(三)人才合作
6、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新建的实习基地或培训基地,并服务于合作中心的成员单位,每年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该实习基地或培训基地适当资助(实训基地、培训基地考核办法另定)。
7、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新举办的企业中高级人才培训班(包括讲座),根据培训班的规模和层次,给予适当资助。
(四)仪器设备共享
8、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提供自有可供共享的仪器设备,每年按其为合作中心其它成员单位提供设备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年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
9、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年内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0、鼓励区内高校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对创新特色鲜明、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创新园区,开发区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200万元的资助,用于园区发展建设。
(六)其它
11、凡合作中心成员单位非杭州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开发区开办科技转移中心,开发区将无偿提供办公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经费补贴。
(七)附则
1、同一产品、技术、项目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或资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2、享受本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7年同期水平,其中2008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3、本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于2009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提出申请,填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5)有关获奖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6)申请营业用房租金补贴,需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支付租金的依据等资料;
(7)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4、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5、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一律追回资金。
6、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7、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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