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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开发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两轮驱动”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重点鼓励发展商贸(零售)、服务外包、创意产业、旅游、文化娱乐、中介服务以及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奖励内容
1、凡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名列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前3位的,以及房地产企业前3位的,授予企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服务业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
2、对当年在开发区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各类总部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除享受杭州市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再给予额外的财政奖励,即: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10%的财政奖励。
3、凡开发区内新建、改建单幢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引入服务外包、创意产业为主的主题式楼宇,当年整幢楼宇上述行业入驻企业经营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对楼宇业主按其出租该楼所产生的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进行资助。
4、对在开发区内从事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的企业,按开发区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政策及创意产业鼓励政策的相关条款予以资助和奖励。
5、凡当年新设立的风险投资(担保)企业,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对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开发区内企业的,按照被投资企业(项目)当年区财政贡献的20%对风险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6、凡当年进区从事科技服务、技术检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7、凡当年新设立的大型餐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8、凡当年新设立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大型文化娱乐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9、凡当年新设立的大型百货商场、专业卖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按照其当年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10、凡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的宾馆饭店,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凡当年被评为全国“绿色市场”称号的市场,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杭州市“绿色市场”称号的市场,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场,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30万元、80万元。当年被评为开发区优秀市场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具体评定办法见相关文件。)
12、凡当年新设立的家政服务、品牌连锁企业,合法租用营业用房面积分别在100平方米以上和600平方米以上的,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给予10%的一次性补贴。租金补贴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按年度计算,当年租金补贴月份不到12个月的,余下月数第二年按实际月份予以补贴。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凡企业总部设在开发区,当年新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万元。
14、凡当年被市政府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业企业称号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15、凡列入省、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区财政除根据省市财政资助标准,给予企业相应的财政配套资助外,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6、对开发区工业企业中从事现代服务业的,按本政策相关条款予以资助和奖励。
三、附则
1、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总部企业的认定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8号)文件有关内容执行。
3、本奖励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并按从优原则予以奖励。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提出申请,填写《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5)有关获奖的文件及证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7)申请营业用房租金补贴,需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支付租金的依据等资料,同时需比照相同区域同类用房的租金标准。
4、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认定。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由街道进行初审,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5、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追回奖金。
6、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原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从优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7、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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